聖嘉勒小學校友會
【會章】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 名稱︰本會定名為︰聖嘉勒小學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 宗旨︰
(1)促進各會員間之了解及溝通,加強會員與母校之間聯繫。
(2)培養舊生對母校之歸屬感,並支援母校的需要。
(1)促進各會員間之了解及溝通,加強會員與母校之間聯繫。
(2)培養舊生對母校之歸屬感,並支援母校的需要。
第四條 組織︰本會由母校畢業同學、任教老師及曾任教老師組成,為一獨立組織,享有行政及財政獨立權,惟本會與母校有緊密聯繫,母校可監察本會之會務。
第五條 年度:本會之財政及行政年度由每年之九月一日開始,至翌年之八月三十一日完結。
第二章 會員
第一條 會員類別:基本會員—凡於母校畢業之同學,可參加成為本會基本會員。當然會員—校監、校長及在職老師。
第二條 會費及財政運用
(1)費用︰永久會員之入會費為$200(當然會員免交會費)
(2)會費之財政運用
2.1 本會之會費得用於下列用途
2.1.1支付一切經常性開支
2.1.2資助符合本會宗旨之活動
2.1.3每次活動可向參加者酌收費用
2.2本會之一切收支,須經主席及財務或文書批准及簽署
(1)費用︰永久會員之入會費為$200(當然會員免交會費)
(2)會費之財政運用
2.1 本會之會費得用於下列用途
2.1.1支付一切經常性開支
2.1.2資助符合本會宗旨之活動
2.1.3每次活動可向參加者酌收費用
2.2本會之一切收支,須經主席及財務或文書批准及簽署
第三條 會員權利
(1)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2)於會員大會中享有被選、動議、和議及投票之權利。未能按時出席的會員,可簽署授權書委託其他會員,根據缺席會員之意願,代其在會上投票。
(1)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2)於會員大會中享有被選、動議、和議及投票之權利。未能按時出席的會員,可簽署授權書委託其他會員,根據缺席會員之意願,代其在會上投票。
第四條 會員義務︰
(1)遵守本會會章及各項議決
(2)出席會員大會
(3)積極參與及支持本會各項活動
(4)會員如需更改通訊地址或電話,應以書面通知本會作出更
(1)遵守本會會章及各項議決
(2)出席會員大會
(3)積極參與及支持本會各項活動
(4)會員如需更改通訊地址或電話,應以書面通知本會作出更
第三章 會員大會
第一條 類別︰會員大會分為一般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兩類,享有同等權力。
第二條 功能︰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本會所有會務均由執行委員會處理。
第三條 成員︰會員大會之成員包括本會所有成員。
第四條 會員大會之召開︰
(1)會員大會每兩年舉行一次,會長須就本會的一般會務及財政狀況作出報告,並進行選舉,以選出下届執行委員會之委員。
(2)會員大會之法定人數為會員總數百分之三或十五人﹙以較少者為準﹚,其議決事項,須有過半贊同票數方可生效,投票時若贊成及反對票數相同,會長可投決定性的一票。
(3)特別會員大會之法定人數為會員總收百分之五或二十人﹙以較多者為準﹚,提出動議時需以書面向執委會列明討論事項,方可由執委會會議決定開會日期。召開特別會員大會的會期及議程,須於開會前七個工作天透過於本會網頁向各會員公佈。
(1)會員大會每兩年舉行一次,會長須就本會的一般會務及財政狀況作出報告,並進行選舉,以選出下届執行委員會之委員。
(2)會員大會之法定人數為會員總數百分之三或十五人﹙以較少者為準﹚,其議決事項,須有過半贊同票數方可生效,投票時若贊成及反對票數相同,會長可投決定性的一票。
(3)特別會員大會之法定人數為會員總收百分之五或二十人﹙以較多者為準﹚,提出動議時需以書面向執委會列明討論事項,方可由執委會會議決定開會日期。召開特別會員大會的會期及議程,須於開會前七個工作天透過於本會網頁向各會員公佈。
第五條 會員大會之規則︰
(1)執委會會長為大會之當然主席。
(2)大會之法定人數為會員總數百分之三或十五人﹙以較少者為準﹚,於正式開會後三十分鐘仍不足法定人數,會議須於三十天內再度召開,並於會後一星期內於本會網頁通知各會員。重開之會員大會無法定人數規定,議決事項之處理與第四條﹙2﹚項相同。
(3)選舉委員之規則及程序︰任何會員,均可自薦出任執行委員。執委會任期屆滿前,經會員大會選舉,得票最多的十位將當選為新任委員。如果候選人數為十人或以下,則需得到會員大會百分之五十的信任票,執委會才可組成,執委會內之職位由執委會委員互選產生。
(1)執委會會長為大會之當然主席。
(2)大會之法定人數為會員總數百分之三或十五人﹙以較少者為準﹚,於正式開會後三十分鐘仍不足法定人數,會議須於三十天內再度召開,並於會後一星期內於本會網頁通知各會員。重開之會員大會無法定人數規定,議決事項之處理與第四條﹙2﹚項相同。
(3)選舉委員之規則及程序︰任何會員,均可自薦出任執行委員。執委會任期屆滿前,經會員大會選舉,得票最多的十位將當選為新任委員。如果候選人數為十人或以下,則需得到會員大會百分之五十的信任票,執委會才可組成,執委會內之職位由執委會委員互選產生。
第四章 執行委員會﹙以下簡稱「執委會」﹚
第一條 成員︰執委會包括會長、副會長、文書、財務、康樂、聯絡、宣傳及常務委員三人,合共十人。
第二條 委員資格及任期︰
(1)委員必須為本會基本會員。
(2)各執行委員之任期為兩年,可連任。
(3)年中有委員請辭,執委會有權委任其他會員補上。
(1)委員必須為本會基本會員。
(2)各執行委員之任期為兩年,可連任。
(3)年中有委員請辭,執委會有權委任其他會員補上。
第三條 委員職務︰
(1)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主持一切行政事宜,亦為會員大會及執委會會議之當然主席,須於週年大會中報告該年度之會務及財政狀況。
(2)副會長︰協助會長處理會內一切事務,會長缺席時可代主理各項事務。
(3)文書︰處理本會之一切文牘通訊、檔案、會員記錄及會議記錄。負責出版本會之刊物及處理印刷事宜。
(4)財務︰處理本會一切財務事宜,編定全年財政預算,並須於週年大會提交該年度之財政報告。
(5)康樂︰策劃及推動本會一切康樂活動。
(6)聯絡︰負責本會與會員及母校之聯繫。
(7)宣傳︰負責一切宣傳及推廣本會之活動,處理本會網頁資訊及會務資料。
(8)常務委員︰協助上述委員工作。
(1)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主持一切行政事宜,亦為會員大會及執委會會議之當然主席,須於週年大會中報告該年度之會務及財政狀況。
(2)副會長︰協助會長處理會內一切事務,會長缺席時可代主理各項事務。
(3)文書︰處理本會之一切文牘通訊、檔案、會員記錄及會議記錄。負責出版本會之刊物及處理印刷事宜。
(4)財務︰處理本會一切財務事宜,編定全年財政預算,並須於週年大會提交該年度之財政報告。
(5)康樂︰策劃及推動本會一切康樂活動。
(6)聯絡︰負責本會與會員及母校之聯繫。
(7)宣傳︰負責一切宣傳及推廣本會之活動,處理本會網頁資訊及會務資料。
(8)常務委員︰協助上述委員工作。
第五章 顧問
第一條 當然顧問
母校校監及校長為本會之當然顧問。
母校校監及校長為本會之當然顧問。
第二條 執委會於成立後可邀請母校現任教師或職員為顧問。
第六章 紀律
第一條 辭職
(1)執行委員辭職,須於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執委會,申明理由,並經執委會通過。
(2)執委會可委任新幹事替補遺缺。
(1)執行委員辭職,須於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執委會,申明理由,並經執委會通過。
(2)執委會可委任新幹事替補遺缺。
第二條 罷免及取消會籍
(1)凡本會會員或委員,如犯下列錯誤,經執委會投票通過,便可罷免或取消其會籍。
1.1 違反本會會章或會員大會之決議
1.2 經常沒有履行職務
1.3 損害本會聲譽或觸犯法律之行為
(2)被罷免之會員或委員將接獲書面通知,否則罷免議案不能即時生效。
第七章 會章
第一條 詮釋︰執委會為本會會章之唯一合法詮釋機構。
第二條修章︰會章有任何修訂,須由執委會,或會員總數百分之五或二十人﹙以較多者為準﹚於會員大會上提出修改事項,在召開會員大會前一個月以書面通知執委會,並須有過半法定人數贊同,方可生效。投票時若贊成及反對票數相同,主席可投決定性的一票。